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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厂冷库氨水气体报警器安装及规范

食品厂冷库氨水气体报警器安装及规范

2.1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应为一级报警或二级报警。常规的检测报警,宜为一级报警。当工艺需要采取联锁保护系统时,应采用一级报警和二级报警。在二级报警的同时,输出接点信号供联锁保护系统使用。

2.2 工艺有特殊需要或在正常运行时人员不得进入的危险场所,应对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释放源进行连续检测、指示、报警,并对报警进行记录或打印。

2.3报警信号应发送至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或操作室。

2.4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必须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必须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型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还应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防爆性能认证。

2.5 凡使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企业,应配备必要的标定设备和标准气体。

2.6 检测器宜布置在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7 可燃气体检测器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室内宜为7.5m;室外宜为15m。在有效覆盖面积内,可设一台检测器。有毒气体检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室外不宜大于2m,室内不宜大于1m。

2.8 按本规范规定,应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当不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置便携式检测报警仪。

2.9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为相对独立的仪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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