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厅厨房天然气浓度报警器安装位置的确定
一、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点设定
1.1 凡有可燃气体泄露可能的生产装置及仓储,货轮的船舱等场所,必须配置可燃气体报警仪。
1.2 对于无人值班的小型泵房而且不是连续运转的泵房,有发生可燃气体泄漏的可能性。特别在北方地区,冬季门窗关闭的情况,可燃气体泄漏将很快达到爆炸下限浓度,一般在主导风向下游位置安装报警仪。
1.3 室内通风不流畅部位,地槽地沟容易积聚可燃气体的地方,现场通往控制室的地下电缆沟,有密封盖板的污水沟槽,都是经常性的或在生产不正常情况下容易积聚可燃气的场所,都可以设置可燃气体报警仪。
1.4 对于喷漆涂敷作业场所,大型的印刷机附近,以及相关作业场所,都属于开放式可燃气体扩散溢出环境,如果缺乏良好的通风条件,也十分容易使某个部位的空气中可燃气含量接近或达到爆炸下限浓度值,需要配置报警仪。
1.5 甲类气体,液化烃泵,甲B 类或成组布置的乙A 类液体泵的动密封。
1.6 在不正常运行时可能泄漏甲类气体 ,液化烃或甲B 类液体采样口和不正常操作时可能携带液化烃。
1.7 在不正常运行时可能泄漏甲类气体,液化烃的设备或管法兰,阀门组。
1.8 可能发生泄漏的汽车上。
1.9 罐区环境下的报警仪的设置遵循标准。
二、可燃气体探测器安装位置的确定
2.1 罐区环境下的报警点设置参考。
2.2 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设备区内,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
2.3 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
2.4 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每隔15m 可设一台检测器,且检测器距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7.5m. 对于一个大型有可燃气体泄漏的车间,可以每相距5~10m 设一个检测点。
2.5 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检测器,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易于积聚,距天花板不得大于30cm。
2.6 对于检测可燃气体比重大于空气的诸如烷烃类(甲烷沼气、民用煤气除外)、烯烃类(乙烯除外),液化石油气、汽油、煤油时,应将探测器安装在低于泄漏点的下方平面上,距地面不得高于30cm。
2.7 明火加热炉与甲类气体、液化烃设备以及在不正常运行时,可能泄漏的释放源之间,约距加热炉5m 或在防火墙外侧,宜设检测器。
2.8 控制室、配电室与甲类气体,液化烃,甲B 类液体的工艺设备组,储运设施相距
30m 以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宜设检测器:
a) 门窗朝向工艺设备组或储运设施的;
b) 地上敷设的仪表电力线缆槽盒或配管进入控制室或配电室的。
2.9 设在2 区范围内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应设检测器。对于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应于在线分析仪表间内最高点易于积聚可燃气体处设置检测器。
2.10 不在检测器有效覆盖面积内的下列场所,宜设检测器:
a) 使用或产生液化烃和的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可能积聚可燃气体的地坑及排污沟最低处的地面上;
b) 易于积聚甲类气体,有毒气体的“死角”。
2.11 车内可能发生泄漏的泄漏源5m 以内可安装检测仪,也可以将检测仪的探测部分安装在泄漏源5m 以内,检测仪的指示部分安装在人视力范围内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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