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餐店厨房丙烷气体探测报警器安装位置相关法律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H3063-1999 3.0.8 可燃气体检测器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室内宜为7.5m;室外宜为15m。在有效覆盖面积内,可设一台检测器。 H3063-1999《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检测点的确定
工艺装置
下列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释放源,应设检测器:
1 甲类气体或有毒气体压缩机、液化烃泵、甲。类或成组布置的乙+类液体泵和能挥发出有毒气体的液体泵的动密封;
2 在不正常运行时可能泄漏甲类气体、有毒气体、液化烃或甲B类液体和能挥发出有毒气体的液体采样口和不正常操作时可能携带液化烃、甲B类液体和能挥发出有毒气体的液体排液(水)口;
3 在不正常运行时可能泄漏甲类气体、有毒气体、液化烃的设备或管法兰、阀门组。
4.1.2
第4.1.1条规定的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设备区内,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有毒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宜小于1m。
4.1.3
第4.1.1条规定的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每隔15m可设一台检测器,且检测器距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7.5m。
有毒气体检测器距释放源不宜大于1m。
4.1.4
当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布置不同火灾危险类别的设备时,应在第4.1.1条规定的可燃气体释放源的7.5m范围内设检测器。
4.1.5
第4.1.1条规定的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检测器,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易于积聚可燃气体处设置检测器。
4.2储运设施
4.2.1
液化烃、甲。类液体储罐,应在下列位置设检测器:
1、 在液化烃罐组防火堤内,每隔30m宜设一台气体检测仪,且距罐的排水口或罐底接管法兰、阀门不应大于15m。
2、 在甲。类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应设检测器,且储罐的排水口、采样口或底(侧)部接管法兰、阀门等与检测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4.2.2
液化烃、甲。类液体的装卸设施,应在下列位置设检测器:
1、小鹤管铁路装卸栈台,在地面上每隔一个车位宜设一台检测器,且检测器与装卸车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m;
2、大鹤管铁路装卸栈台,宜设一台检测器;
3、汽车装卸站的装卸车鹤位与检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m。当汽车装卸站内设有缓冲罐时,应按本规范第4.1.2条的规定设检测器。
4.2.3
装卸设施的泵或压缩机的检测器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1.1条、第4.1.2条和第4.1.3条规定。
4.2.4
液化烃灌装站的检测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封闭或半封闭的灌瓶间,灌装口与检测器的距离宜为5~7.5m;
2、封闭或半封闭式储瓶库,应符合本规范第4.1.3条规定;半露天储瓶库四周每15~30m设一台,当四周长小于15m时,应设一台;
3、缓冲罐排水口或阀组与检测器的距离,宜为5~7.5m。
4.2.5
封闭或半封闭氢气灌瓶间,应在灌装口上方的室内最高点易于滞留气体处设检测器。
4.2.6
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装卸码头,距输油臂水平平面15m范围内,应设一台检测器。当无法安装检测器时,装卸码头的可燃气体检测,应符合本规范第3.0.9规定。
4.2.7
有毒气体储运设施的有毒气体检测器,应按第4.1.2条和第4.1.3条的规定设置。
4.3 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扩散与积聚场所
4.3.1
明火加热炉与甲类气体、液化烃设备以及在不正常运行时,可能泄漏的释放源之间,约距加热炉5m或在防火墙外侧,宜设检测器。
4.3.2 控制室、配电室与甲类气体、有毒气体、液化烃、甲n类液体的工艺设备组、储运设施相距30m以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宜设检测器:
1、门窗朝向工艺设备组或储运设施的;
2、地上敷设的仪表电力线缆槽盒或配管进入控制室或配电室的。
4.3.3
设在2区范围内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应设检测器。
对于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应于在线分析仪表间内最高点易于积聚可燃气体处设置检测器。
4.3.4
不在检测器有效覆盖面积内的下列场所,宜设检测器:
1、使用或产生液化烃或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可能积聚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地坑及排污沟最低处的地面上。
2、易于积聚甲类气体、有毒气体的“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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