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钢厂车间氢气气体浓度报警器的安装标准和依据
1)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修订版)第10.3.2条: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装置。
2)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99年修订版)第4.6.11条: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装置内宜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
3)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99年修订版)第5.1.4条:在可能泄漏甲类气体和液体的场所内,应设可燃气体报警仪。
除这些法律法规规定外,另外一个就是依据安全验收评价导则《安全验收评价导则》(安监管技装字[2003]79号)第6.1.4 易燃易爆场所评价)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符合性检查;
2)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仪的布防安装检查;
3)防爆电气设备安装认可;
4)消防检查(主要检查是否取得消防安全认可);
5)评价结果。中的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仪的布防安装检查中提到必须安装气检仪.
气体报警器的安装标准是SH3063-1999《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这里简要的摘出几条重点的安装规范:
SH3063-1999《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重要条文:
1)第3.0.7条:检测器宜布置在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第3.0.8条:可燃气体检测器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室内宜为7.5m,室外宜为15m。在有效覆盖面积内,可设一台检测器。有毒气体检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室外不宜大于2m,室内不宜大于1m。
3)第3.0.9条:应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报警仪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当不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置便携式检测报警仪。
4)第3.0.10条: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为相对独立的仪表系统。
5)第4.1.2条: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设备区内,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有毒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宜小于1m。
6)第4.1.3条:当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每隔15m可设1台检测仪,且检测器距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7.5m。有毒气体检测器距释放源不宜大于1m。
7)第4.1.5条: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应在释放源的上方设置检测器,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易于积累可燃气体处设置检测器。
8)第4.3.4条:不在检测器有效覆盖面积内的下列场所,宜设检测器:①使用或产生液化烃/或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可能积聚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坑地及排污沟最低处的地面上。②易于积聚甲类气体、有毒气体的“死角”。
9)第6.1.1条: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0.6m。
10)第6.1.2条: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2m。 SY6503-2000《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使用规范》内容同SH3063-1999《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差不多;
GB12358-90《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主要是对检测仪的分类及原理进行了介绍。
GB12358-90《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标准条款对检测仪的分类:
1)按检测对象分类:分为①可燃气体(含甲烷)检测报警仪;②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③氧气检测报警仪。
2)按检测原理分类:分为①可燃气体检测有:催化燃烧型、半导体型、热导型和红外线吸收型等;②有毒气体检测有电化学型、半导体型等;③氧气检测有电化学型等。
3)按使用方式分类:分为①便携式;②固定式;
4)按功能分类:分为①气体检测仪;②气体报仪;③气体报警器
5)按采样方式分类:分为①扩散式;②泵吸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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